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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进口成交方式的申报

进口知识2023-03-30761

“成交方式”是报关单表头的申报项目,在实操中,部分进出口企业存在未如实申报成交方式的情况,而仍然按照“进口CIF,出口FOB”的固定思维进行申报,而被海关查实并处罚。

01典型案例

A公司2020年2月21日申报进口坩埚4个,申报总价1044美元,申报成交方式CIF,实际成交方式FCA,未申报境外运输及相关费用人民币8245.5元;2019年9月10日申报进口坩埚12个,申报总价2928美元,申报成交方式FOB,实际成交方式FCA,少申报境外运输及相关费用人民币3488.71元;2019年1月7日申报进口坩埚12个,报关单号223320191000021590,申报总价4196美元,申报成交方式FOB,实际成交方式FCA,少申报境外运输及相关费用人民币5410.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海关对A公司进口货物漏报运费的违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5107

02合规分析

进口成交方式的错报,除了少数确实是关务人员理解不到位而单纯的申报错误外,大多伴随着进口运费、保费或者杂费的少报、错报或漏报,而进口运费、保费或者杂费的少报、错报或漏报是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规行为,被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处罚就不奇怪了。

对于进口少报、错报或漏报运保杂费的事情,以后我们再来盘盘,我们这次就先来说说成交方式的申报。

目前,进出口报关单上可供申报的成交方式有如下几种:

成交方式代码表代码12347
名称CIFC&FFOBC&IEXW

【备注】2022年12月29日起,根据海关总署业务部门要求,整合申报报关单、两步申报报关单、低值快速货物申报、修撤单界面的“成交方式”字段下拉框参数不显示“5-市场价”和“6-垫仓”。

而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列明的贸易术语可不只这几种,且随着贸易术语的修订,2010版和2020版也有不同。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国际贸易术语有如下:

序号1234567891011
贸易术语EXWFCAFOBFASCFRCIFCPTCIPDAPDATDDP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国际贸易术语有如下:

序号1234567891011
贸易术语EXWFCAFOBFASCFRCIFCPTCIPDAPDPUDDP

敲黑板,注意!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惯例,没有强制约束力,新版的国际贸易术语生效后,并不代表旧版国际贸易术语就失效了,企业仍然可选用老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

因国际贸易术语的种类多于报关单可申报的成交方式,故就存在转换申报,一般情况下,国际贸易术语和成交方式的对应关系如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国际贸易术语与成交方式的对应关系
贸易术语EXWFCAFASFOBCFRCPTCIPCIFDAPDATDDP
成交方式EXWFOBC&FCIF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国际贸易术语与成交方式的对应关系
贸易术语EXWFCAFASFOBCFRCPTCIPCIFDAPDPUDDP
成交方式EXWFOBC&FCIF

【备注】1、以上仅代表一般情况下的对应关系,并不是一定或者必须的,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2、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申报。

★★★正确理解并使用国际贸易术语是转换申报成交方式的前提,所以,进出口企业的相关人员对此应多加学习和实践。除了要留意贸易方式转换为正确的成交方式申报外,也要留意贸易方式后接的起运地(港)或者目的地(港)、合同条款内容等对贸易术语正确转换的影响。比如某国内企业以CIF成交方式从深圳口岸申报进口,供应商Invoice上是CIF香港价格,而企业却把CIF香港价当做CIF深圳价格向海关申报,同样是CIF,但CIF香港和CIF深圳价格却不相等,该行为如被海关查实,将可能会被要求补税甚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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