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
当事人于2023年5月15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游戏卡带2票,报关单号***,申报价格共计FOB15997200港币,申报数量共计46660个,申报商品编号均为9504508000,对应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13%。经海关查验,未见电子出版物批准文件。
依照《出版物备案管理办法》之规定,当事人进口上述游戏卡带应取得行政许可并向海关交验批准文件,海关据此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经查,当事人不具有申请行政许可相关资质,未能办理批准文件并向海关提交。经核定,上述货物的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5965499.93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调查期间,当事人认错认罚,主动缴纳担保金,并申请将上述货物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00000元。
案例解析
经查,上述进口货物属于电子出版物的载体形态,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海关凭进口电子出版物批准文件接受申报和验放,但当事人申报时未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音像电子出版物
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及电子出版物(成品)的,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应进口审批手续。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交验批准文件, 海关按规定办理报关验放手续,没有批准文件海关不予放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及电子出版物(成品)后15个工作日内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即:进口前报批、进口后向总局备案)
国家对进口音像制品实行许可管理制度,应在进口前报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内容审查,审查批准取得许可文件后方可进口。(《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令第53号)
知识延伸
什么是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载有内容的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等。
进出境载有图文、声像信息的磁、光、电存储介质的,海关按照有关进出境音像制品的监管规定进行监管。
进出境音像制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音像制品进出口的监管要求
1、音像制品的进口业务,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指定经营,未经批准或者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音像制品进口业务。
2、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口音像制品,应当委托由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进口经营单位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3、进口音像制品时,经营单位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有关单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4、为促进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实行方便快捷的出口审核验放机制,在“有效监管、快速通关”的前提下,国产音像制品出口单位可自愿选择将音像制品送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行预先审核。经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核,在“音像制品(成品)出口审核单”上加盖“音像制品(成品)出口审查专用章”后,海关按规定直接办理通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