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滞报金
企业进口货物超过海关规定的申报时限申报即为滞报,按规定需缴纳滞报金。对符合减免滞报金规定的进口货物,企业可向海关提出减免申请,海关经过审核后可视情况全部或部分减免滞报金。
进口货物申报时限
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
滞报金征收金额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以人民币元为计征单位,不足人民币一元的部分免予计征。
征收滞报金的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 0.5‰ × 滞报期间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申请减免滞报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向主管地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征收滞报金:
1.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被依法变卖处理,余款按《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上缴国库的;
2.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期限内,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并在担保期限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
3.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并经海关依法审核,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因删单重报产生滞报的;
4.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
5.进口货物应征收滞报金金额不满人民币50元的。出口货物存在走私违规嫌疑,海关进行调查;其它特殊情况。
滞报金减免申请
根据现行规定,申请人向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减免滞报金申请书;有关主管部门证明材料;有关证明文件及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复印件(如:配额证明、许可证、减免税证明、担保凭据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滞报金缴款通知书复印件。
自2021年8月1日起,海关总署决定实施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后,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进口货物滞报金减免)》,并免于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