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农业部有关印度尼西亚鲜食香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印度尼西亚鲜食香蕉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有关越南新鲜甘薯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越南甘薯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有关柬埔寨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柬埔寨野生水产品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有关柬埔寨胡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柬埔寨胡椒进口
现将《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6号公布)中涉税要素申报规范指标的认定标准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规范和统一海关报关单位备案工作,为广大企业提供便捷高效政务服务,海关总署现就进一步明确报关单位备案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农业部有关坦桑尼亚鲜食鳄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坦桑尼亚鲜食鳄梨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家食品安全与研究部有关巴基斯坦鲜食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巴基斯坦鲜食樱桃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越南向中国出口燕窝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越南燕窝产品进口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外贸保稳提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总署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通用标准、单项标准)予以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同时废止。